关于执行“湘价服[2009]157号”文件收费标准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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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级别:建设局
驻常各招标人(招标代理机构)、中标人:
我中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于2010年1月1日起按“湘价服[2009]157号”文件执行,原“湘价服[2004]23号”文件收费标准同时废止。
附件:湘价服[2009]157号
收 费 项 目
计费单位
收费标准
备 注
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
房屋、市政、交通、水利、园林、排污、环保、信息、人防、消防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管线敷设、技术改造、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、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
中标额1000万元以下
(含1000万元)
2.0‰
实行差额定率累计计费。由发包方、承包方按4:6的比例分摊。
1000—3000万元
(含3000万元)
1.5‰
3000—5000万元
(含5000万元)
1.1‰
5000万元—2亿元
(含2亿元)
0.8‰
2亿元以上
0.2‰
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、设计、监理
中标额30万元及以下
每宗不超过
3000元
由中标方承担
中标额30-100万元
(含100万)
每宗不超过
5000元
中标额100万元以上
每宗不超过
8000元
成交资产总额1000-
5000万元(含5000万)
双方各1‰
成交资产总额5000-
10000万元(含10000万)
双方各0.5‰
成交资产总额
10000万元以上
双方各0.25‰
附件1:
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(湘价服[2009]157号)
发布单位:常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